各有关学位授权点及相关学院:
按照《关于开展2024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自评认定工作的通知》(研发〔2024〕47号)要求,各学位授权点相继开展了自评工作,现根据最新下达的教育部司局函件《关于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位办便字20241101号)(附件1)文件精神,有序推进自评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2)和《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中需填报的内容和数据较多,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学位授权点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根据前期工作中反馈的相关意见组织专人负责数据收集及填报,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填报信息客观真实、完整有效,高质高效完成此项工作。
二、工作提醒
(一)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最新编写说明:
1.仔细阅读并遵照附件2中的“编写说明”执行;
2.更新统计时间段:2020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与《关于开展2024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自评认定工作的通知》提及的总结报告的“编写说明”稍有变化)
(二)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
填表说明:
1.各学位点先利用原表进行修改,待“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填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放后下载最新的《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进行更新;
2.统计时间段:根据教育部安排,2022年5月已向国务院学位办提交了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的基本状态信息,本次“系统”提交的基本状态信息的统计时间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3.两个统计时间段的基本状态信息须与《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涉及的内容保持一致;
4.调表时注意“数据与证据”相结合,确保每个数据都有据可查。
(三)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小组
各学院根据提交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小组名单》认真做好评估工作,特别是多学院承建的学位授权点,非依托学院负责人应落实该学位授权点责任人,积极整理并提供相关材料,依托学院应整合资源,合理分配,将材料做细做实。
三、具体工作安排
1.2024年12月2日前,各学位授权点提交《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标准》、同行专家评议的意见表或同行专家评议的专家信息表及评议时间安排表(以上均须电子稿和盖章版纸质稿)至研究生院;
2.2024年12月12日前,学校完成形式审核及意见反馈;
3.2024年12月18日前,各学位授权点提交自评材料定稿(含同行专家评议意见表);
4.2024年12月底,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评定各学位授权点自评结果;
5.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我评估,并在“系统”上传《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和《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附件3);
6.2025年3月31日前,通过“系统”完成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的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的填报。
联系人:柳素芬,83656226(56226)
附件:
1.关于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研究生院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