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求,及时充实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队伍,现就开展2015年上半年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1. 2014年12月以后来我校工作且已担任外单位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
2. 认定范围仅限于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按照一级学科招生的硕士点按一级学科认定,其他硕士点按二级学科认定。
3. 导师认定条件原则上不低于我校遴选同类导师条件,具体请参照《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试行)》(苏师大研〔2015〕4号)。
二、认定程序
1. 申请人填写《江苏师范大学认定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简况表》(附件2),并附外单位导师聘书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近五年最具代表性的科研成果三件。
2. 经拟转入学术学位点负责人同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3. 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将《江苏师范大学认定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情况汇总表》(附件3)、认定简况表和证明材料等装入档案袋并贴上封面(附件1)报研究生院复审。
4.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定,发文公布结果。
三、时间安排
1. 6月8日前申请人向相关学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
2. 6月10日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导师认定推荐名单;
3. 6月12日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推荐材料(附件1、2、3纸质和电子版)报至研究生院学位与培养办公室(3#楼311室);
4. 6月18日前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认定导师名单;
5. 6月30日前,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联系人:王高峰;联系电话:83500192(8192)
电子邮箱:63912601@qq.com
附件:
附件1.江苏师范大学认定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材料封面.doc
附件2.江苏师范大学认定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简况表.doc
附件3.江苏师范大学认定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情况汇总表.doc
研究生院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