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

作者:  时间:2015-03-26 浏览:3722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授予硕士学位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

一、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要求

1.凡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本人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所规定的总学分和学位课程成绩平均级点要求,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且经导师审阅论文(初稿)认可,并已达到论文发表要求者,即可向所在学科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所在学科组织。

2.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得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除半脱产硕士研究生可延长一年外)。  

3.未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在经过对原论文修改补充后,可于次年的三月份再次申请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仍未通过答辩的硕士生按结业处理。

4.提倡和鼓励学业优异、科研能力强且学位论文质量高的硕士研究生提前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可以提前半年至一年,提前答辩必须经导师、学科、院系和研究生处同意。

二、申请硕士学位要求  

1.凡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向本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并提交有关申请学位的材料。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评审和投票表决。

2.根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给予审核通过,并授予其硕士学位,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3.凡被作为结业处理的硕士研究生,以后再申请学位一律按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硕士学位中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申请学位程序  
1.硕士生向导师提交发表的论文证据及硕士学位论文(初稿)

2.导师审阅并推荐,写出指导教师意见;  
3.硕士生向本学科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4.学科组织审查该生完成培养计划的情况,聘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组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中必须有一名是该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人);   
5.召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  
6.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  

8.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细则  

 硕士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后,经导师审核通过,方可向本学科申请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在本院系领取并填写硕士学位申请表,由所在学科指定答辩秘书负责传递有关论文答辩材料。申请应于答辩日期之前一个月左右提出,以确保进行必要的准备(如评阅论文、组织答辩委员会等)及接受论文质量抽查。

 申请者本人填写的硕士学位申请表中的内容必须由院系核对并加盖成绩管理人和管理部门(院系)印章。在核实申请者符合申请硕士学位要求后,方可由所在学科确定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学位论文评阅人(两人)和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对该课题较为熟悉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本学科和相近学科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对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答辩,必须聘请外单位的专家参加论文评阅及答辩委员会,否则无效。研究生本人的指导教师可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担任主席。

 学位论文由答辩秘书或院系专人负责送(寄)评阅人和答辩委员审阅,申请者本人不能参加此项工作。  

 如学位论文成果已经通过鉴定并实际上已达到评阅要求者,评阅意见书可用成果鉴定书代替,不必另行组织评阅。   

 如有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的,则应将其意见复印后发给全体答辩委员征求意见,三分之二以上答辩委员认为可以组织答辩,则仍应如期进行。如原定答辩委员因故缺席,而出席的答辩委员已超过三名,答辩不必改期。出席的答辩委员不足三名时,应待补上合适的人选并作好相应准备后才能举行答辩。

 答辩委员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参加答辩工作。答辩会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专业和内容需要保密者除外)。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答辩才算通过。

 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     

 主席宣布开会;   

 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半小时左右);   

 答辩委员和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宣读评阅意见;   

 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对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票由答辩秘书统一填写申请人的姓名和时间),拟定答辩决议书

 复会,主席宣布对论文的评议和决议。  

 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原始书面记录报送研究生处备查,两年后方可销毁。   

 答辩不合格者(即未取得三分之二多数票同意),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将论文评阅意见书、答辩表决票和论文答辩决议书的原文交所在院系,所在院系由专人负责汇总后交研究生处审查,研究生处审查后送校档案馆存档。学位申请表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后,由院系专人负责交研究生处。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研究生处负责转寄(送)研究生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室,存入本人档案。

    五、本《细则》解释权在校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