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师大研〔2014〕17号)

作者:  时间:2016-03-29 浏览:2207

校属各相关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4918

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1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资助标准和资助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如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对上述资助标准做出调整,学校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四条 除应满足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按时进行学籍注册;

(三)认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四)未超出学制期限。

第三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10个月发放(七、八月份不发放)。计划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符合资助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按月发放。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疾病、因私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次月起再行发放。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从办理完毕业离校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期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会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起试行。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9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