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制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苏师大研〔2015〕7号)

作者:  时间:2016-03-29 浏览:7498

为全面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进一步优化硕士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模式,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明确重要培养环节要求,更好地培养高素质拔尖人才和高层次应用人才,学校决定开展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制订)工作。修订范围为已经开展研究生培养的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授权学科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授权专业;制订范围为新增专业学位授权专业,包括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公共管理硕士和工程硕士(控制工程)。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的基础性文件。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制订)须遵循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律,体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研究生成长成才的要求,贯彻落实《江苏师范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意见》精神,以“服务需求、强化特色、分类分型、资源共享”为原则,明确培养目标,优化课程结构,突出能力培养,强化重要环节,细化培养过程,促进研究生学习与发展。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以服务社会需求、促进学生发展与就业为导向,以学习成效为核心,注重能力培养,充分体现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主旨要求。

(一)按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点)修订(制订)

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涉及的学科(学位点)名称,以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和研究生院发布的《2015年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为准。培养方案修订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进行,尚无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权的暂按二级学科修订。一级学科跨学部(学院)的,一般由申报授权时牵头单位负责修订。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按专业类别或专业领域以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为指导,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和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为依据修订(制订)。

(二)明确培养目标和学位授予标准

按一级学科招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应参照《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编写)有关规定,明确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并体现本学科的特点,进一步分类细化相应学科人才标准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与基本学术能力,从规范和质量两个维度明确一级学科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学位授予标准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为依据制订。

(三)优化培养模式

学术学位研究生应突出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同时充分考虑研究生个人发展,实施分段考核,畅通分流渠道;统筹兼顾升学留学、就业创业的多元发展取向,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突出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注重面向特定职业领域,培养适应专业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构建产学结合的培养模式,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促进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有效衔接。

(四)重视课程教学与实践

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和学位授予要求,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提供丰富、优质的课程资源,全面规范研究生课程的设置与审查。重视课程体系的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降低课程总学分要求,调整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开设短而精的模块化课程。增加选课范围和选课自主权,支持研究生按需择优选课。加强包括学术讲座、讲习班、讨论班和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的自主研究活动,并设置相应学分。

在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面,要更加注重课程内容的前沿性,实现教研紧密结合,通过高质量课程学习,强化研究生的科研方法训练、学术素质培养和国际学术交流能力的提高。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面,要着力构建符合专业学位特点的课程体系,与职业发展能力培养紧密衔接,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设实践性课程,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加强案例教学,探索不同形式的实践教学。

(五)完善激励与考核机制

完善激励机制,注重发挥研究生的个人才能和特长。培养方案应为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留有足够的空间,使研究生能根据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研究兴趣和发展取向,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同时,注重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实行严格的中期考核和学位论文审核制度,加大淘汰力度。

三、培养方案基本内容

(一)学科学位点简介

简要介绍学术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发展历史、主要研究领域和特色、师资队伍、科研条件、已培养研究生情况、就业方向,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培养目标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总体要求,构建人格塑造、知识获取、能力提升和素质养成的“四位一体”目标体系。

学术学位授权学科一方面要对研究生在思想品德、专业知识、能力素质和外国语水平,尤其是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提出要求;另一方面要体现本学科在高层次人才培养方面的理念和特色。

专业学位应根据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要求,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应具备的知识应用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能力和外国语水平等提出要求。

(三)主要研究方向

学术学位授权学科研究方向设置要科学、规范、宽窄适度,相对稳定;体现本学科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特色。每个研究方向应有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有学术带头人和结构较为合理的学术梯队,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相关的科研成果,能开设本研究方向的相关课程,有充足的研究经费和相应的保障条件。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向应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发展中有重要或深远意义的领域,努力把握本专业领域发展趋势。培养方向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有与行业企业共同建设的专业化教学团队和导师团队,有一定数量具备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的专职教师,兼职教师达到一定比例,研究生指导实行双导师制;有符合特定职业岗位需求的课程体系,能开设所需的理论课和实践课;有数量充足、职责明确、长期稳定的实践基地。

(四)培养年限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2-3年。各类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最多可延长2年。

(五)培养方式

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采取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相结合,导师个别指导(助理导师协助指导)和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系统掌握所在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采取“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现场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双导师制”或“导师组制”进行培养。各培养单位和指导教师必须高度重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现场实践工作,主动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并保证专业现场实践的时间和质量。

鼓励培养单位根据学科性质和专业学位类型特点,借鉴国内外一流大学经验,采取协同培养、联合培养等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方法,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

(六)课程设置与培养环节

学术学位研究生坚持以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为核心,加强科教结合、学术融会,坚持寓教于研,突出知识更新力、学术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坚持以培养研究生职业能力为核心,加强产学结合、协同育人,坚持学以致用,突出知识运用力、实践创新力和职业发展力的培养。

1.学术学位

各学科要建立科学、系统的课程体系,课程总数量应合理控制,具体要求由各学科制定。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学位课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公共基础课包括政治和外语类课程,由研究生院组织开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原则上由各学科组织开设。非学位课程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由研究生院组织开设,专业选修课由各学科组织开设。

1)政治理论课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意见》(教社科〔20142号),硕士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设置如下:

授予理学、工学学位的学科开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36学时,2学分),自然辩证法概论(18学时,1学分)。

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的学科开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36学时,2学分),马克思主义与科学方法论(18学时,1学分)。

2)外国语

外国语课程开设“外语阅读”和“外语写作”两门,并根据入学外语分数分层次开班,一般第一学年修完。外国语课程实行免修、免考制,有关管理规定另行公布。

3)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

专业基础课主要按一级学科的必修课程开设,专业必修课主要按研究方向的核心课程开设。

4)公共选修课

公共选修课由研究生院组织校内外优质课程资源与师资开设,主要包括研究工具类、外语交流类、通用职业能力类、人文素养类、信息素质类等适用面较广的课程。

5)专业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按研究方向的选修课程开设。

6)其他培养环节

其他培养环节包括学术活动(学术讲座、讲习班、讨论班)、学位论文工作(文献阅读与开题报告、学位论文阶段性研讨与预答辩)、实践活动等。硕士生在学期间参加学术活动,应作书面记录并撰写心得体会;参加实践活动(一般为教学实践、科研实践、社会实践等),应撰写总结报告。上述材料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导师审查,所在培养单位负责审核认可。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环节应有书面记录和结论。

2.专业学位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由学位课、非学位课和其他培养环节三部分组成(也可按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课程设置方案)。各专业学位的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参照教育部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印发的具体要求执行(见附件1)。其中,修订教育硕士培养方案还要参照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发布的《全日制攻读教育硕士各专业领域参考性培养方案》(见附件2)。

1)学位课是指获取学位所必修的公共基础课(包括政治课和外语课)和专业基础课。获取同一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学位,应具有相同的、固定的学位课。

2)非学位课是指各领域、学科、专业、研究方向所具备的拓宽知识面的技能类课程。按累计总学分的要求,非学位课由导师指导学生选学或由培养单位统一选定。

3)其他培养环节是指获取学位所必需的文献阅读与开题报告、专业实践、学术活动等。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学术活动,应作书面记录并撰写心得体会。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环节应有书面记录和结论。专业实践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环节。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各专业学位点要对专业实践认真设计,明确实践目标和考核办法,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参加专业实践应撰写总结报告。上述材料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导师审查,所在培养单位负责审核认可。

(七)学分要求

研究生学习实行学分制,每个学分对应的标准学时数为18学时。各类研究生毕业总学分要求及分配情况如下:

1.学术学位

硕士研究生应修满不少于32学分(一般不超过40学分),具体要求见表1

1: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必修环节)设置及学分要求一览表

类别

课程名称及要求

学分要求

政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必选

2

自然辩证法概论(理工)

二选一

必选

1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文)

国语

外语阅读

必选

2

外语写作

必选

2

专业基础课

由各学科设定具体要求

9

专业必修课

公共

选修课

由研究生院组织开设

4

专业

选修课

由各学科设定具体要求

6

其他

培养

环节

中期考核

必选

文献阅读与开题报告

必选

2

学术活动(1学分/10场)

由各学科根据分流情况设定是否必选及具体要求

4

实践活动(1学分/22工作日)

校外(或国外、境外)学习、交流经历(2学分/22工作日)

2.专业学位

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根据全国教指委各专业类别或专业领域的《XX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设置,基本结构可参考表2

2: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培养环节)设置及学分要求一览表

类 别

课程名称及要求

学分

政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必选

3

外语

外语阅读与写作

必选

3

学位

基础课

由各专业学位点组织开设,至少3

必修

6

专业基础课

由各学科设定具体要求,至少开2

4

公共

选修课

由研究生院组织开设,至少选1

2

专业

选修课

由各学科设定具体要求,至少选2

4

其他

培养

环节

中期考核

必选

文献阅读与开题报告

必选

2

学术活动(1学分/5场)

必选

1-2

专业实践(1学分/22工作日)

必选

3-10

(八)课外阅读与科研计划

各学科和专业学位点应对本学科学位点研究生文献阅读主要书目和期刊目录做出具体规定,并建立读书报告制度和学术沙龙制度,由导师组和导师负责对其进行考核和评价。

各学科和专业学位点要明确研究生的科研要求,并对如何加强研究生科研训练、提高科研水平提出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开展有本学科专业特色的科研和创新活动。

(九)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包括研究生自评总结、课程学习情况审核以及导师对研究生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和科研能力的评定,最终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综合评定意见。

学术学位硕士生和三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应在第三学期完成中期考核(两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安排在第二学期),根据中期考核评定意见,决定研究生是否继续攻读硕士学位。

各学科和专业学位点应对本学科学位点研究生中期考核做出具体规定,设计详细的考核方案和实施办法。方案和办法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十)开题报告

研究生在撰写学位论文之前,必须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和文献准备,了解本人主攻方向的相关研究历史和现状,在此基础上确定学位论文研究题目,并作论文开题报告。

学术学位硕士生和三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原则上在第三学期完成(两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安排在第二学期),且开题报告审核通过后至少一年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各学科和专业学位点应对本学科学位点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的基本要求及进行开题报告的方式等做出具体规定。

(十一)学位论文

除执行学校有关学位论文的规定以外,各学科应结合本学科学位点的特点,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对学位论文的质量(学术性、完整性、创新性、应用性、写作规范等)和评价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还应对论文阶段的进度考核或预答辩做出具体规定。

(十二)毕业与学位申请

硕士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各学科和专业学位点可以在此基础上提出论文发表、创新实践等其他要求。

四、工作组织与时间安排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培养方案的修订(制订)工作,各学科和专业学位点应在331日前成立培养方案修订(制订)工作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跨学部(学院)的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点应成立联合工作小组,承担本学科学位点培养方案修订(制订)工作。

(二)520日前,各培养单位召开由各学科负责人、导师组长及指导教师、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及校外专家等参加的研讨会(专业学位类别的培养方案必须吸纳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参与),广泛征求意见并讨论培养方案的具体内容。培养方案应严格按照修订(制订)培养方案文件的基本内容要求和样稿格式逐项编写(见附件3),其中课程编码规则见附件4。同时按要求撰写《××(培养单位)培养方案修订(制订)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相关工作过程和进展、培养方案特色和亮点、需要进一步研讨的问题和建议等。

(三)531日前,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培养方案进行讨论审议,通过后将文本电子稿、纸质文档连同《××(培养单位)培养方案修订(制订)工作总结》送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在615日之前组织校内外专家集中听取各培养单位汇报,对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630日前,各培养单位将培养方案最终稿报研究生院,经整理汇编后公布,并导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新的培养方案将于2015年秋学期开始实施。

(五)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协调布置。

联系人:兰杰;联系电话:834030823082

电子邮箱:lanjie@jsnu.edu.cn

 

 

附件:1.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2.全日制攻读教育硕士各专业领域参考性培养方案

3.江苏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参考格式

4.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编码规则

 

 

江苏师范大学

  2015325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53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