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党员民主评议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不断提高学生党员的党性修养和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学生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考核范围
学校所有在籍全日制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定等次)。
二、评议考核原则
(一)平等对待的原则。党员在评议标准前人人平等,严格要求,同等对待。
(二)民主公开的原则。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认真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公开评议考核的内容、程序和评议结果。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评议以党员标准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
三、评议考核内容
学生党员的民主评议量化考核工作由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实施,每年年底进行。主要侧重于评议学生党员思想、学习、工作、日常生活等方面的表现。量化考核内容及标准见《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党员民主评议量化考核表》(附件1)。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可依据量化考核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
四、评议考核的组织实施
党员民主评议量化考核,由自我评价、党内互评、群众评议、支部评议四部分组成,均按照《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党员民主评议量化考核表》所列评议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其中自我评价得分占总分的10%,党内互评得分占30%,群众评议得分占30%,支部评议得分占30%。
(一)组织动员
学生各党支部做好民主评议的准备工作,进行动员,组织学习评议考核办法,提出评议的具体方案和时间、要求。
(二)学习教育
学生各党支部对学生党员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学习要联系实际,方法多样,讲求实效,为评议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三)自我评价
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考核内容,以书面形式,结合本人一年来在政治、思想、学习等方面的实际,总结一年来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挥作用的情况,自觉清理思想,肯定成绩,寻找差距,找准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明确努力方向。对照考核量化标准进行自我量化打分,自我认定评议等级。
(四)民主评议
1.党内互评。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在党支部内部进行党员之间互相评议。评议中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避免不负责任的评功摆好。学生党员干部应带头剖析自己,主动接受批评,带头评议别人。对不宜公开批评的问题,可通过意见箱或同党员个别谈话等方式,让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相互进行量化打分。
2.群众评议。党内互评后,在党员所在班级非党员同学中对党员进行评议和量化
3.支部评议。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平时表现和所取得的成绩,加减分后综合得出支部评议分数。
党员当年有如下情况的,可酌情加分:学习成绩优秀,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学金的;按时高质量完成支部分配的各项任务,积极参与支部建设,表现突出的;在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的;在日常生活、学风班风建设和团结带领同学共同进步中模范带头作用突出的;以及其他经支部认定能彰显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的事项。
党员当年有如下表现的,要酌情减分:学习出现不及格课程的;不积极交纳党费,不积极参加支部活动或经常迟到、早退的;不认真完成支部分配的任务,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较差的;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模范作用不突出的;以及其他经支部认定应扣分的事项。
(五)形成评定等级和意见
综合评议格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量化考核总分为100分,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评定等级为“优秀”;60分—89分的,可评定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服从党组织分配工作的;丧失共产主义信念,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非法组织,经教育后仍不转变的;长期消极落后,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党员形象特别差的;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支部负责汇总以上各项量化得分,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议等级,形成正式的组织意见。
(六)表彰与处理
评议结束后,由学生党支部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党员民主评议登记表》(见附件2),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批并予以表彰及处理。
1.对于被评议为优秀等级的学生党员,经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报学院党委(总支)审批,授予学院 “优秀共产党员”光荣称号,予以表彰。
2.对于被评议为合格的学生党员,要鼓励其继续努力,争取更大的进步,争当优秀共产党员。
3. 对评议中的不合格学生党员,支部应当进行教育、帮助。不合格党员本人应针对不足进行认真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并定期向支部汇报改进提高的情况。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者,支部应严肃地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经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批准,给予劝其退党、除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处理。
4. 对评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五、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