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采集和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0-15 浏览:3576

校属各相关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采集和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附件: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延迟公开申请表.docx

  

  

江苏师范大学

2019930


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

学位论文采集和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采集和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论文采集

第二条论文采集对象。由江苏师范大学授予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均须向学校提交学位论文。

第三条采集内容和数量。印刷本学位论文采集由各学院负责。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博士生须提交3本全文印刷本学位论文,分别交至国家图书馆、校图书馆和校档案馆。硕士生须提交2本全文印刷本学位论文,分别交至校图书馆和校档案馆。电子版学位论文由校图书馆负责采集。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研究生须将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提交至校图书馆。

第四条采集的版式要求和提交方式。印刷本学位论文须按照《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要求的格式装订成册。提交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论文印刷本送交学院,由学院集中分送各收藏部门。论文电子版须与印刷本论文完全一致,通过图书馆学位论文网上提交系统提交。网上提交成功后,研究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章 论文公开

第五条 除涉密论文以外,学位论文原则上应全部向社会公开。本办法学位论文的公开是指学校依据规定,有权向有关论文收藏机构公开本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电子版,以接受社会监督,扩大知识成果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拟公开的学位论文一般为三年内授予学位的论文。

第七条每年拟公开的学位论文数量不低于各学院当年授予学位总量的30%,具体名单由学院从符合公开条件的论文中筛选。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汇总名单,图书馆根据名单提供论文电子版本,研究生院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提供给有关论文收藏机构。

第四章 论文延迟公开

第八条延迟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界定。延迟公开学位论文是指研究成果虽未列入国家保密范围,但论文成果准备发表、申请专利和技术转让,以及涉及技术或商业秘密等,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第九条延迟公开学位论文的申报和审定。延迟公开学位论文的申请应在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前的一个月进行,由研究生和导师提出申请,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延迟公开申请表》,充分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延迟公开学位论文的申请进行审定。延迟公开论文的延迟公开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如需延长延迟公开期限,须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再次审定,获批后最多可延长12个月。

第十条 延迟公开学位论文的管理

(一)导师是延迟公开学位论文相关研究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在项目及其成果未公开前不得擅自泄露论文内容,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公布本人相关科研工作信息,须经导师同意。

(二)延迟公开学位论文应在论文印刷本封面和电子版首页右上角使用黑体三号字明确标注,标注方法如下:延迟公开月

(三)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应将所完成的学位论文印刷本等相关材料及时交由学院完成归档工作。学院需向校学位办上报本单位学位论文延迟公开的研究生名单。未公开的学位论文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论文电子版不得通过网络传递。

第十一条 延迟公开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审核

(一)延迟公开学位论文须达到博士、硕士学位的标准和要求,不能因研究内容延迟公开而降低学位论文的水平要求。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对延迟公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提出的学位申请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其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水平,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三)延迟公开的学位论文须按有关规定参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等相关机构以及学校对已授予学位者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苏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9930日印发